(2015)南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7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其同居男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盗窃犯罪的情况下,将张某某盗窃所得的赃物哈尔滨风味红肠13袋(价值人民币152.4元)、腰带5条(价值人民币625元)、腰带头504个(价值人民币15120元),藏匿于其居住地哈尔滨市某区某街某号某单元某室,并欲在早市上进行售卖。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897.4元。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付某某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晓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