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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 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馥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