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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4182号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凌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