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富诉被告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富,董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王占富。被告:董刚(缺席)。原告王占富诉被告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世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富诉称:2014年1月7日被告董刚向原告王占富借款14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表明欠原告王占富141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还款。后被告还了6000元,剩余81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董刚未出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刚在原告王占富经营的彩票店赊购彩票,被告董刚在支付了部分彩票款后于2014年1月7日就剩余14100元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王占富14100元整(壹万肆仟壹佰元),1月十五日前还一万元整、欠款人:董刚,……,2014年1月7日”。之后被告董刚陆续支付6000元,剩余8100元经被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因购买彩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董刚在双方对所欠的彩票款已予确认的情况下,迄今仍未将全部欠款如数支付给原告,其行为有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8100元的诉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付原告王占富彩票款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