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连伟与马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马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76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高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