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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洁与张德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洁,吴志超,吴啟梅,张德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沈洁,女,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吴志超,男,199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肇事摩托车驾驶员。被告吴啟梅,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被告吴志超之父。被告张德权,男,199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肇事摩托车车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董屋山东侧9号楼A幢一层112、113号,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职务经理。本院在原告沈洁与被告吴志超、吴啟梅、张德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原告沈洁与被告吴志超、吴啟梅、张德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洁以与被告吴志超、吴啟梅、张德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洁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洁负担。审 判 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