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承生诉夏永学、韩振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生,夏永学,韩振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786号原告:黄承生,男,194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北沟门子乡沟门子村永茂兴组0121号。被告:夏永学,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韩振洋,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生诉被告夏永学、韩振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