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405号原告周柳,男,生于1969年4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银玉苑商住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13894-X。负责人宾湘,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周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柳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柳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章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