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娜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李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XX。负责人屈春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李娜,女,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任正亚审 判 员 周 莉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