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二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1102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威,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东刘店。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