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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潘某某等四人与中国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英楠,姜佳利,姜耘智,杨淑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通榆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潘英楠,女,1980年7月18日,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二委*组。原告:姜佳利,女,2010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二委*组。法定代理人:潘英楠,女,1980年7月18日,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二委*组。原告:姜耘智,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二委*组。原告:杨淑珍,女,1955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二委*组。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代表人:姚晓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游,公司职员。原告潘英楠、姜佳利、姜耘智、杨淑珍与被告人民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2015年11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潘英楠、姜佳利、姜耘智、杨淑珍,人民人寿的委托代理人马天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3年4月6日,四原告的被继承人姜鹏飞(现已非正常死亡),在被告处购买一份福满家卡人身意外伤害险。姜鹏飞按保险合同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100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2013年9月18日21时许,姜鹏飞在洗浴中心洗浴时发生意外死亡。2013年9月28日,四原告申请被告赔付姜鹏飞意外死亡保险金6万元,2015年6月2日被告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绝赔付通知书,认定姜鹏飞非正常死亡不在赔付范围。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姜鹏飞与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人民人寿辩称:不同意赔偿,因为姜鹏飞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但其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所以被告公司不予赔偿,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四原告的被继承人姜鹏飞,在被告处购买一份福满家卡人身意外伤害险。姜鹏飞按保险合同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100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四原告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2013年9月18日21时许,姜鹏飞在洗浴中心洗浴时死亡。2013年11月18日通榆县公安局认定姜鹏飞属非正常死亡。2013年9月28日,四原告申请被告赔付姜鹏飞意外死亡保险金6万元。2015年6月2日被告作出了拒绝赔付通知书,认定姜鹏飞非正常死亡不在赔付范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福满家卡一份。2、人民人寿电子保险单一份。3、通榆县公安局死亡注销证明。4、人民人寿理赔拒付通知书。双方对福满家卡、电子保险单、死亡注销证明理赔拒付通知书,没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人民人寿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姜鹏飞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理赔范围。2、原告主张6万元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2013年4月6日姜鹏飞购买被告出售的福满家卡一份,并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意外身亡。四原告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被告承担理赔责任,应予支持。四原告请求赔偿60000元保险金,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凭,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拒绝赔付符合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通榆支公司赔付原告潘英楠、姜佳利、姜耘智、杨淑珍保险金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通榆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色贺新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红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