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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砚静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砚静,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408号申请执行人:徐砚静,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023303-X。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徐砚静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