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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晓幼与胡伟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晓幼,胡伟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葛晓幼。委托代理人:郑一峰。委托代理人:赵津。被执行人:胡伟竹。申请执行人葛晓幼与被执行人胡伟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配偶江权名下的房地产一处,现暂难以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