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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楚燕与王光生、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楚燕,王光生,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润通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13-3号原告黄楚燕,女。委托代理人万仰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生,男。被告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生。被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生。被告银润通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楚燕与被告王光生、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润通讯设备(河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楚燕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楚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929元,减半收取82964.5元由原告黄楚燕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