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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玉平与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平,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平。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89号。法定代表人林旭阳。申请执行人曹玉平与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津滨劳人仲字(2015)第504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玉平于2015年8月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9443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曹玉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玉平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9443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曹玉平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字(2015)第50448号仲裁裁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