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龚香凤与呼彦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香凤,呼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龚香凤,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呼彦,男,汉族,1969年3月3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龚香凤与被申请人呼彦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呼彦所有的吉A65Z**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龚香凤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西繁荣路棚户区一区虹馆33【幢】314号房,长房权字第20602137**号,丘地号:3-69/9-1-3(314),建筑面积55.7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呼彦所有的吉A65Z**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申请人龚香凤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