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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学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292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良,居民。379014197509090216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学亮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