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向群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群,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20号原告李向群。委托代理人刘芳芳(原告妻子)。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群与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群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向群负担。审判员 季 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