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袁伟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袁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男,汉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94********。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专业性强,影响力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袁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2013年8月3日,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卖方)与袁伟(买受方)签订一份编号为洪130151545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袁伟购买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东澜岸三期三区商品房一套。2015年6月1日,袁伟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对其所购商品房外墙履行贴砖义务,并且支付延期履约违约金。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均为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专业性强,影响力大”,属于有重大影响案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