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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与宋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北路190号。负责人张彦萍,行长。委托代理人XX,女,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宋海利,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与被告宋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府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