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453-1号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理事长。被申请人吴某,居民。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