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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魏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848号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吉,桐梓县花秋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刚,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蔡荣分,女,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全家外出,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