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叶爱平与钟莉、韦春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叶爱平。被执行人钟莉。被执行人韦春桃。本院在执行叶爱平申请执行钟莉、韦春桃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00元给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代理审判员  张翊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