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卫民与张柏生、张爱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卫民,张柏生,张爱君,程海军,蒋丽丽,江其明,唐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674号申请执行人彭卫民。被执行人:张柏生。被执行人:张爱君。被执行人:程海军。被执行人:蒋丽丽。被执行人:江其明。被执行人:唐芬莲。本院在执行彭卫民与张柏生、张爱君、程海军、蒋丽丽、江其明、唐芬莲(2015)金浦执民字第36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柏生、张爱君、程海军、蒋丽丽、江其明、唐芬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权利人彭卫民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6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金鄂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