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权长喜与靳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长喜,靳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权长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邵震东,秦安县陇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权长喜诉被告靳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权长喜负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