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晓芹与刘海波、戴俊梅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芹,刘海波,戴俊梅,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芹。被执行人刘海波。被执行人戴俊梅。被执行人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申请执行人王晓芹与被执行人刘海波、戴俊梅、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西莲证经字第9027号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77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芹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9027号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772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海波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西安旺座现代城支行有开户,但余额为510.44元,戴俊梅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有开户,但余额为1749.13元,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后本院通过西安市房屋保障和住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海波、戴俊梅、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海波、戴俊梅、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海波、戴俊梅、陕西麦尔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97180元,未受偿297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