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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会,董强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410号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圳,该行七里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国会。被告董强先。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将原告借款偿清,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