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根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根兰,张孟云,吴尔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834-1号申请执行人韩根兰。申请执行人张孟云。被执行人吴尔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45470元,承担诉讼费6151元、执行费500元,合计1521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尔群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212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