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9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任永军与任永民、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军,任永民,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37-2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军,农民。被执行人任永民,农民。被执行人张玉霞,农民。申请执行人任永军与被执行人任永民、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永民、张玉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永民、张玉霞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霞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