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晓冰、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