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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小英、环宇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吕XX,女,汉族,临县人。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公司地址:临县三交镇正街。机构代码:11249024-3。法定代表人闫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吕梁市离石区人。原告吕XX与被告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和被告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XX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和12月14日分别向原告贷款700000元和100000元,约定利息为1分,原告将款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贷款收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给付原告利息96000元,此后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钱,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8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环宇公司辩称,原告先要购买被告的房子,支付了800000元现金,也签了合同,后来原告不要房子了,要求退钱,公司没有现金,就把原告支付的800000元现金转成了贷款,月息约定为1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和12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和1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2月16日被告付给原告利息共计96000元,2015年农历5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未果,原告诉于本院。上述情况,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庭审笔录为证,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利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被告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此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吕XX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1.本金700000元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月息1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金100000元从2013年12月14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月息1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已付96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