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晓倩与全静霞、杨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倩,全静霞,杨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吕晓倩,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0日。被告:全静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0日。被告:杨静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系全静霞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倩诉被告全静霞、杨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倩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近期实现的债权(位于淅川县上集镇谢岭村五组原范中民抵偿给二被告的别墅小套型)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晓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近期实现的债权(位于淅川县上集镇谢岭村五组原范中民抵偿给二被告的别墅小套型)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福志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