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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晓倩与全静霞、杨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倩,全静霞,杨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吕晓倩,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0日。被告:全静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0日。被告:杨静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系全静霞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倩诉被告全静霞、杨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倩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近期实现的债权(位于淅川县上集镇谢岭村五组原范中民抵偿给二被告的别墅小套型)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晓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告近期实现的债权(位于淅川县上集镇谢岭村五组原范中民抵偿给二被告的别墅小套型)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福志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