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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尧X辉与深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尧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534号申请人尧某某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贺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某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指尧某某)同意于2015年10月8日起解除与乙方(指某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甲方同意乙方先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063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三、甲方剩余的经济补偿金15053元,将由甲方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四、甲方承诺不得破坏乙方的财产,不扰乱公共秩序,甲乙双方劳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不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权利;五、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起任何民事诉讼,息纷止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