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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马立勤、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马立勤,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王爱华,女,1969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勤,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赵丽(系马立勤之妻),女,约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马立勤、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王爱华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艾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