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巍克凤与临江市大湖村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巍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巍克凤,女,住所地临江市临江市大湖村煤矿,负责人池溶。巍克凤与临江市大湖村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巍克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债权人出资对临江市大湖村煤矿资产进行评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巍克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临江市大湖村煤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巍克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