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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文凡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10-2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风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法定代表人:李吉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文风与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周文风支付269193.5元的义务,本案应收执行费3937.9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及各商业银行送达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信息及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文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颜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