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小宝与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小春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宝,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小春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金小宝。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广场大道6号。代表人陈国志,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幸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宝与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春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宝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小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宝撤回对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小宝负担。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许小华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