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正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正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3486号罪犯田正彪,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正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田正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罚金一千元现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田正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正彪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正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