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贾洪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贾洪涛,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贾洪涛,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忠华,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住永吉县万昌镇法定代表人贾洪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9222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贾洪涛、李忠华、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洪涛、李忠华、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洪涛、李忠华、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万昌镇沙家村四社,幢号:2,丘(地)号:4-6-2,房号:0,房权证为:永吉县房权证万昌镇字第4-109**号,建筑面积:402.0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万昌镇沙家村四社,幢号:447,丘(地)号:4-8-4,房号:0,房权证为:永吉县房权证万昌镇字第4-99**号,建筑面积:314.0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万昌镇沙家村四社,幢号:1,丘(地)号:4-6-2,房权证为:永吉县房权证万昌镇字第4-109**号,建筑面积:176.5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万昌镇沙家村四社,幢号:448,丘(地)号:4-8-4,房号:0,房权证为:永吉县房权证万昌镇字第4-99**号,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囤籽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万昌镇沙家村四社,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吉国用(2011)第0221034750号,使用权面积5176.70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