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孙建与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工人。被执行人:孙华,系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建与被执行人孙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4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