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刚诉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梅。上诉人刘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7日,上诉人刘刚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刘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