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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刚诉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梅。上诉人刘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7日,上诉人刘刚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刘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