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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立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山西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娄进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西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山西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庆华审 判 员  樊 虹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殷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