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玉传与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传,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常玉传,男,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委托代理人:都升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升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传与被告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常玉传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