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曾某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彩,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盗窃摩托车于2014年4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10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3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字(2015)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彩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柏玲、被告人曾某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彩在连州市区搭乘公交车去到连州市西岸镇准备盗窃他人财物,当其步行到西岸镇七村村委会过水塘村移民新村时,在新村离路边10米内一间新建的房子内盗窃一辆豪江牌HJ125-20男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D3PCJ7D1110392,发动机号:13124778),当其将摩托车推出门口时被村民发现,其随即弃车逃跑,后被村民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涉案摩托车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谭某丁。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记录,被告人曾某彩的供述、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谭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连价认鉴(2015)208号《关于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连公鉴通字(2015)09021号《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清连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彩的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彩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曾某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匡晓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