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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玉国与王世鑫、张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国,王世鑫,张艳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225-1号原告赵玉国。被告王世鑫。被告张艳群。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615号原告赵玉国与被告王世鑫、张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2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王世鑫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泉府公馆1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世鑫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泉府公馆1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