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玉国与王世鑫、张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国,王世鑫,张艳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225-1号原告赵玉国。被告王世鑫。被告张艳群。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615号原告赵玉国与被告王世鑫、张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2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王世鑫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泉府公馆1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世鑫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泉府公馆1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