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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易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异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谭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易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易立忠与第三人谭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易某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3000元,该债务系被执行人易某某与第三人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该债务是被执行人易某某为家庭生产经营所负,第三人谭某某有义务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共同偿还该债务。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申请追加第三人谭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谭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易某某、谭某某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3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