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张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倪守文与孔晓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倪守文。被执行人孔晓清。我院(2006)张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