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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刑执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现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郑刑执字第2106号罪犯刘现辉,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小学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2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现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刘现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对刘现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现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期间,刘现辉伙同他人在登封市告成镇等地盗窃项链、现金等物品价值13940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刘现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均为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现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