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顺莉与被告陈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莉,陈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黄顺莉,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陈琴,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原告黄顺莉与被告陈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顺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琴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96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黄顺莉在南京市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705室通过被告陈琴办理了“逛吃网”微店入网手续,并向陈琴交付投资款9600元。当月21日,原、被告因返还投资款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在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建康路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陈琴于2015年7月30日退还黄顺莉投资款9600元。后陈琴未及时返还。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琴与黄顺莉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故对于黄顺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顺莉投资款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加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谈桂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