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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博大滑动轴承厂与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博大滑动轴承厂,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512号原告诸暨市博大滑动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双凤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7259185-1。投资人童国林。委托代理人杨弢,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2区4层。法定代表人肖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诸暨市博大滑动轴承厂与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冷爱华 微信公众号“”